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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要分割。但有些情形下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实务中需做好细节处理。
一、婚前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是指结婚登记前,不是举办婚礼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3)婚前财产可以申请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容易举证的财产无需公证,比如有购买发票、有登记信息(全款买的车、房)等。
(4)婚前银行卡的钱归个人所有,需要婚前将所有银行卡的钱转入一个特定独立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只能支出钱不能再收入钱,即银行卡的钱都来自婚前,不存在任何婚后的收入,否则就会跟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无法举证是婚前财产。
注意:非紧急特殊情况尽量不动用该特定银行卡消费
(5)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主要是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产生,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的赔偿费用包括以下几种或全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赔偿费并非全部属于个人财产,还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当事人用夫妻共同财产预先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垫付费用;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误工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造成当事人死亡,也不属于个人财产。
(4)认定工伤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
(5)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和人寿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理应扣除共同财产先前垫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3:《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
(2)司法实践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具体范围由于没有明文释义而存在争议,比如价值贵重的珠宝首饰,名牌包等。但专用的洗衣机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专用的生活用品存在赠与性质,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该条属于兜底条款
六、双方书面约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3)书面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公证的效力更强更有利于认定证据。
七、军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建议这些费用存放在独立账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不进入该账户,以免混淆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界定。
八、特别注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